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集4篇)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上。其幾大重要子系統為: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集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1
為及時、妥善處置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切實維護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將可能發生的民族宗教矛盾消滅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傷害,進一步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我區民族宗教領域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公民宗教活動方面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事件,主要有:
(一)不同民族成員之間因具體的經濟利益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政策,傷害少數民族群眾感情的內容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由于民族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多樣性、差異性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各民族交往過程中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過程中發生的磨擦和糾紛;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等,打著民族宗教旗號,進行破壞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活動。
(二)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間因宗教信仰問題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同一宗教內部因派別、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糾紛,甚至械斗等;因土地開發、城市拆遷,落實宗教房產、風景名勝區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團體、信教公民利益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因宗教方面大規模聚會,特別是在敏感時期組織的非法聚會;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少數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參與的對抗政府的事件等。
二、處突程序
1、接到上級指令后,各社區、村攜帶必要裝備(警棍、頭盔、袖標、盾牌、防刺服、對講機)迅速趕往現場。
2、到達現場后應急指揮員擔負現場指揮職責,盡快掌握事件規模、現場事態發展狀況,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3、協助公安機關疏散圍觀群眾,根據事態規模采取相應措施。
三、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區有關部門及各街道、社區處置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二)指導各鎮加強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逐步建立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有效機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預案。
(三)及時掌握本地區民族、宗教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問題滋生突發事件的隱患和苗頭,做到心中有數,摸排到人。
(四)有民族、宗教問題的苗頭和隱患,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同時要組織力量做好思想宣傳和教育疏導工作,把苗頭和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及時控制現場,平息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六)研究處置對策,拿出防控措施;
(七)對個別為首分子進行詢問筆錄,掌握突發事件的全部情況;
(八)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九)對受蒙騙群眾進行教育疏散。
四、注意事項
1、參加應急處突的全體人員要按要求攜帶裝備和防護器材,加強自我保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突人員安全。
2、現場行動時注意對現場周邊的警戒和巡邏,未得到現場指揮領導的命令,不得撤離
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強各級、各部門協調統一行動,有效控制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發生等級,及時、妥善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全市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宗教局關于正確處理新形勢下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23號)、國家民委《關于印發〈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民委發〔2005〕14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涉及少數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5〕1號)精神要求,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轄區范圍內發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對工作及境外發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波及或可能波及到我市時的應對工作。
1.3.2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涉及少數民族成員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事件,主要表現為:不同民族成員間因具體的經濟權益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的內容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由于民族間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心理認同等方面的多樣性、差異性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各民族交往過程中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過程中發生的摩擦和糾紛;因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處置不當引發的事件;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的糾紛,或煽動、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暴力恐怖主義分子打著民族、宗教的旗號,進行破壞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活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市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民族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任指揮長,市民族宗教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為成員單位。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族宗教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局局長兼任。
2.1.2指揮長職責
負責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總指揮、總調度;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領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統一行動,按照預案各司其職,全面完成處置任務;提出和把握處置工作的總體目標和方向;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情況,臨時調整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適時組成突發事件處置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指揮調度。
2.1.3副指揮長職責
協助指揮長完成好各項工作,指揮長不在位時行使指揮長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領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統一行動,按照預案各司其職,全面完成處置任務;向指揮長提出和把握處置工作的總體目標和方向的有關建議;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情況,建議指揮長臨時調整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提出建議成立突發事件處置現場指揮組。
2.1.4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根據市指揮部提供的突發群體性事件處置情況,及時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客觀、公正、準確地報道事件進展情況,澄清不實言論,正面引導輿論。
市民族宗教局負責按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有關民族宗教方面事項進行有效處置;隨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報告市指揮部,為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國家安全局負責按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有關安全保衛方面事項進行有效處置;隨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報告市指揮部,為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做好事件現場的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劃定警戒范圍,維護現場秩序,阻止閑雜人員進入現場干擾工作;組織車輛和人員疏導工作,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必要時對相關人員實行強制帶離現場。
市民政局負責按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有關民政方面事項進行有效處置;隨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報告市指揮部,為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決策提供依據;負責民政工作政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事件相關人員進行正面引導,促使其聽從市指揮部安排;根據相關政策法規,依法解決問題。
市衛計委負責按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有關衛生醫療方面事項進行有效處置;隨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報告市指揮部,為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做好相關工作人員及人民群眾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組織救護車輛、人員、物品隨時待命,遇到危重病人就近治療;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總協調,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按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輿論引導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提請涉事相關單位負責人發布權威信息,接受媒體采訪,澄清不實言論,正確引導輿論;與市指揮部辦公室協作,及時向媒體提供突發事件處置最新、權威信息;重要稿件呈報市指揮部同意后向社會發布;市網信辦負責及時收集、分析、研判媒體的報道情況和關注焦點。市外事僑務辦組織境外媒體正確客觀報道處置工作;做好境外媒體采訪、信息收集等服務工作。
2.1.5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按照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要求,協調成員單位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按照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示,適時組織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組織相關人員收集有關信息,為指揮長提供決策依據;及時傳達市指揮部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最新情況通報和相關處置工作指令;匯總成員單位處置信息,及時擬定新聞宣傳口徑,經副指揮長、指揮長同意后,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與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作,制定媒體采訪報道原則和注意事項;協調成員單位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做好媒體采訪的食宿、交通等相關服務工作;維持市指揮部工作正常運轉,確保通信聯絡暢通;負責組織協調每三年一次的綜合性應急演練及每年一次的相關業務培訓,并指導和檢查區、縣(市)應急指揮部開展相關工作。
2.2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現場指揮部組成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指定副指揮長擔任,并設立治安保障組、政策宣講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報導組、綜合協調組。
治安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組成。
政策宣講組由市民族宗教局牽頭,市民族宗教局、民政局相關人員組成。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計委牽頭。市衛計委相關人員組成。
新聞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市民族宗教局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
綜合協調組由市民族宗教局牽頭,市民族宗教局相關人員組成。
2.2.2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負責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的總指揮、總調度;提出和把握現場處置工作的總體目標和方向;根據事件現場具體情況,迅速確定具體應急處理方案;對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實施科學、有效地指揮,下達具體明確的任務,充分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按照預案各司其職,全面完成處置任務;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情況,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并提出相關處置意見。
2.2.3各工作組職責
治安保障組: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事件現場的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劃定警戒范圍,維護現場秩序,阻止閑雜人員進入現場干擾工作。組織車輛和人員疏導,并做好現場的保護工作,必要時對相關人員強制帶離現場。
政策宣講組: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民族宗教、民政工作政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事件相關人員進行正面引導,促使其聽從市指揮部安排,根據相關政策法規依法解決問題。
醫療救護組: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對現場工作人員及人民群眾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組織救護車輛、人員、物品隨時待命,遇到危重病人就近治療,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生命、財產的損失。
新聞報導組: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發布正確的輿論信息,及時傳達市指揮部的命令和通告,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引導媒體權威、客觀、公正報道事件處置情況,澄清不實言論。
綜合協調組: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確保各工作組處置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及時收集各工作組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正確全面的信息,保障市指揮部與各工作組通信暢通,并按照市指揮部命令調整各工作組任務分工。
2.3區、縣(市)政府職責
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并設立相應應急指揮機構。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及預防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預警及預防信息報告的基本要求
迅速:事發地民族宗教部門要在事件發生后的2小時內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信息。
準確:報告內容必須客觀、全面、準確。
直報:在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件后,事發地民族宗教部門應迅速報當地黨委、政府,并直接報市指揮部。
續報:在事件發生變化后,應及時續報事件有關變化的情況。
3.1.2預警及預防信息
預警及預防信息主要包括: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但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聚集上訪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可能發生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其他有關信息。
3.1.3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
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評估。事件相關部門已采取的措施、處置過程及結果。公眾及媒體等各方面的反應。需要報告的其它信息。
3.2預警預防行動
事發地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相應預警預防工作,嚴密監控事態發展變化趨勢,做好相關應急力量的準備,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事件動態信息,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4分級響應
根據涉及民族方面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確定應急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4.1Ⅰ級響應(特別重大事件)
事發地區、縣(市)政府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2小時內先通過電話向市指揮部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收到Ⅰ級事件相關信息后,市指揮部責成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與事發地應急指揮部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市指揮部宣布Ⅰ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將信息上報市政府或國家和省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或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黨委、政府以及各相關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必要時,啟動相應程序開展處置。
(1)協調市外事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涉外事務。
(2)協調市教育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處置學校中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
(3)協調市公安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公安機關處置以下事件: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草場、礦山、水源、山林等權屬糾紛及民事糾紛引發的聚眾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群眾集會、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需要公安部門參與處置的其它相關刑事案件。
(4)協調市民政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民政部門處置邊界地區發生的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的事件。
(5)協調市國土資源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6)協調市水務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水務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水源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7)協調市農業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農業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草場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8)協調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處置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
(9)協調市林業部門和有關森工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區、縣(市)林業部門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山林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10)協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處置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事件。
(11)協調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指導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同時向市政府報送信息。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4.2Ⅱ級響應(重大事件)
事發地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3小時內先通過電話向市指揮部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收到Ⅱ級事件信息后,市指揮部責成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與事件發生地區、縣(市)應急指揮部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市指揮部宣布Ⅱ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市有關部門及時將信息上報市政府;協調或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黨委、政府以及各相關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進行審核。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送信息;承擔與市政府和省民委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4.3Ⅲ級響應(較大事件)
事發地區、縣(市)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4小時內向市指揮部書面報告。收到Ⅲ級事件信息后,市指揮部責成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與事件發生地區、縣(市)應急指揮部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市指揮部宣布Ⅲ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市有關部門及時把信息上報市政府;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黨委、政府以及各相關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送信息。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及向相關區、縣(市)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指導區、縣(市)相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4.4Ⅳ級響應(一般事件)
事發地區、縣(市)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4小時內向市指揮部書面報告。收到Ⅳ級事件信息后,市指揮部責成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與事件發生地區、縣(市)應急指揮部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程序。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由市指揮部宣布Ⅳ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及時把信息上報市政府;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黨委、政府以及各相關工作部門,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市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送信息。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及向相關區、縣(市)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指導區、縣(市)工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5應急處置
5.1事件分級
本預案稱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全市性或跨市(地)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3000人以上(含)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150人以上(含)的聚眾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O人以上受傷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300人以上(含)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使各族人民生命財產遭受特大損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跨區、縣(市)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5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15O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至3O人以下受傷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的10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造成的嚴重威脅各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和后果的事件等。
(3)較大事件: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50人以上至15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傷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1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傷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的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一般事件等。
5.2緊急處置
市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在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報送信息的同時,由市指揮部或區、縣(市)指揮部宣布啟動相應預案,并考慮事件可能出現的方式、規模、影響,立即擬訂相應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根據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措施,并視情況安排人員、物資和技術裝備,防止事態擴大。情況不能迅速核實的,積極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核查,必要時經市指揮部同意上報市政府,請有關單位協助核查。
5.3指揮和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指揮協調機制。
5.4新聞報道
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發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區分事件的性質、規模,分類處理。當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達到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程度時,在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市指揮部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進行審核;當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達到較大(Ⅲ級)程度時,按照市指揮部部署,市有關部門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全面、及時的發布。
5.5應急響應終止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急響應啟動機構可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事件現場得到完全控制;
各項處置工作已達到預定目的;
導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隱患基本消除;
善后處置工作基本結束;
啟動響應指揮機關確定事件處置已達到終止條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1)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事發地政府對事件涉及的人員、物資進行妥善的安置,做到人有所居,物有所管。
(2)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民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對事件造成的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有效的醫療救護,做好死亡人員的喪葬工作。
(3)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發生地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組織工作。
(4)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各相關部門、事發地政府加大各類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力度,防止次生事件的發生。
(5)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司法部門對事件涉及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
(6)事件處置指揮部牽頭會同相關財政部門對事件涉及的應急物資調用和勞務征用進行補償。
6.2總結評估
6.2.1開展評估
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終止后,應急響應啟動機構應組織開展對事件整體情況的評估工作,并形成專題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指揮機關。
6.2.2評估內容
(1)對現場指揮效果的評估。
(2)對各工作組在事件處置中職責完成情況的評估。
(3)對事件各類損失情況的評估。
(4)對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問題的評估。
(5)對各工作組協調工作情況的評估。
(6)對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進行評估,并提出對預案調整、完善和改進的建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并落實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收集、傳輸、處置、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完善區、縣(市)民族工作部門與市民族宗教局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并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7.2人員保障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組建不少于5人的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市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7.3物資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事件應急工作人員所必需的車輛、照明、通訊器材等物資的充足。
7.4經費保障
由市財政局針對本工作涉及的培訓、演練、資料、設備及處置等相關事宜提供經費保障。
7.5獎勵與責任
對在處置涉及民族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中成績突出的有功人員,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區、縣(市)工作部門要參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8預案管理
8.1培訓與演練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培訓,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應急演練,可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做到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切實增強對涉及民族方面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市指揮部要適時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本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8.2預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涉及民族方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應急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市指揮部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1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為及時、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宗教局關于正確處理新形勢下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23號文件)和《靖邊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在縣委、縣政府及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縣民族宗教局與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堅持“四個維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眾性強的特點,處置這類事件,要堅持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
(3)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置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置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于大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事件,主要運用教育、疏導的辦法,切實加強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簡單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團結各族群眾,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擊少數不法份子,要堅決打擊“三股勢力”的破壞活動,防范、抵御國外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
(4)運用法律手段處置問題。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管是哪個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處置,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要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和引導他們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決反對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尋求解決問題的行為。
(5)分級響應,屬地管理。按照分級響應的要求,明確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級別,并按照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的響應程序。在處置過程中,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6)積極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發現可能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7)相信和依靠各族群眾。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要堅持走群眾路線,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眾,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數民族宗教群眾骨干隊伍在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8)嚴格宣傳紀律。按照中、省、市在這方面的有關規定執行。凡涉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發布事項,應先送有關部門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批。對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事項,應報請縣政府批準。
1.3適用范圍及事件分級
1.3.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事件,主要表現為:不同民族成員間和信教群眾中因具體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問題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的內容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由于民族間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心理認同等方面的多樣性、差異性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各民族交往過程中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過程中發生的磨擦和糾紛;因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處置不當引發的事件;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的糾紛,或煽動、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暴力恐怖主義分子打著民族、宗教的旗號,進行破壞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活動。
1.3.2本預案稱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按照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由低到高分為一般(IV級)、較大級(III級)、重大級(II級)、特別重大(I級)四個級別:
(1)特重大事件(I級):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1000人(含)以上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及信教群眾100人(含)以上的聚眾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受傷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1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使各民族人民和信教群眾生命財產遭受特大損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級):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跨地區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及信教群眾內部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國內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造成的嚴重威脅各族人民和信教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和后果的事件等。
(3)較大事件(III級):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及信教群眾2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傷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IV級):因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因經濟、民事等糾紛引發的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及信教群眾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傷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一般事件等。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靖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應急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
2.1.1機構設置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應急組織機構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承擔。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靖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蒲文澤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
副組長趙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書記
劉兆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成員:喬文軍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業務股股長
高瑜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主任
馬彥縣道教協會會長王建明縣天主教愛國會副主席
李永林團結清真寺管委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主任:趙軍(兼)
聯系電話:0912—4645579
2.1.2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積極主動地協助配合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縣維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和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努力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2)加強對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問題的調查研究,對可能出現的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報告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縣政府;涉及各鄉鎮的問題和情況,及時通報當地黨委、政府。
(3)決定本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等事項。
(4)對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總結,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2.1.3應急指揮與決策機構及各部門職責
(1)應急指揮與決策機構
A、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是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應急指揮與決策,負責研究、提出對事件處置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組織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全體干部對事件進行處置。
B、負責與事件發生地黨委、政府聯系,收集、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并匯總上報縣政府應急辦。
C、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事件的類別和級別,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
D、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向事發地黨委、政府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并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E、根據事件處理需要,派工作人員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好相關工作,并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置。
F、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有關機制,提出工作建議。
(2)各部門職責
A、縣教育局
參與處理學校中發生的影響民族宗教團結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B、縣公安局
參與處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草場、礦山、水源、山林等權屬糾紛及民事糾紛引發的聚眾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集會、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
C、縣民政局
參與處理邊界地區發生的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涉及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和信教群眾的事件。
D、縣國土資源局
參與處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和信教群眾因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F、縣水利局
參與處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之間和信教群眾因水源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G、縣廣電局
參與處理因廣播影視作品中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
H縣文化局
參與處理因出版物中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
1、縣林業局
參與處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和信教群眾因山林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3應急響應
3.1分級響應
3.1.1特別重大事件(I級):事發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2小時內先通過電話向縣維穩領導小組和榆林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然后再書面報告。收到二級事件相關信息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與事發地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在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程序,并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宣布I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靖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民族宗教事務局及時將信息上報縣政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或組織協調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必要時,報請縣政府成立指揮部,啟動相應程序開展處置。
A、協調外事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涉外事務。
B、協調教育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教育機關處置學校中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
C、協調公安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公安機關處置以下事件: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草場、礦山、水源、山林等權屬糾紛及民事糾紛引發的聚眾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群眾集會、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需要公安部門參與處置的其它相關刑事案件。
D、協調民政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民政機關處置邊界地區發生的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的事件。
E、協調國土資源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國土資源機關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F、協調水利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水利機關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水源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G、協調農業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農業機關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草場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H、協調廣播電視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播影視機關處置因廣播影視作品中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
I、協調新聞出版部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新聞出版機關處置因出版物中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
J、協調林業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林業機關處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山林權屬糾紛引發的事件。
K、靖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參與處置或指導當地黨委、政府處置以下事件:因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上出現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引發的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引發事件。
L、協調新聞中心負責指導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對外報道。
(2)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并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應急辦報送信息。同時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與縣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協調工作;根據需要派員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縣維穩辦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
局做好相應工作。
3.1.2重大事件(II級):事發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4小時內通過電話向縣維穩辦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收到II級事件信息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與事件發生地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在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決定啟動II級應急響應程序,并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宣布II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及時把信息上報縣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協調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
(2)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并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應急辦報送信息。同時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與縣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協調工作;根據需要派員赴事件發生地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向縣維穩辦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
3.1.3較大事件(III級):事發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12小時內向縣維穩辦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書面報告。收到III級事件信息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與事件發生地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在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決定啟動III級應急響應程序,并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宣布III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及時把信息上報縣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協調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
(2)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以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并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應急辦報送信息。同時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及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3.1.4一般事件(IV級):事發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并在24小時內向縣維穩辦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書面報告。收到IV級事件信息后,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與事件發生地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對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核實并提出處置建議,由領導小組在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決定啟動IV級應急響應程序,并根據事件的處置結果,宣布IV級應急響應程序結束。
(1)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及時把信息上報縣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協調與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以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
(2)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并經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立即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并在4小時內向縣政府應辦報送信息。同時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及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有關情況或發出通知,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態發展情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3.2信息報送及處置
3.2.1縣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管理領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應及時向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通報。
3.2.2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新聞發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區分事件的性質、規模,分類處理。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達到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程度時,在縣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的審核;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達到較大(III級)程度時,按照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對事件新聞發布內容進行審核并報縣政府和新聞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全面、及時的發布。
3.2.3各鄉鎮黨委、政府信息報送及處置
(1)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分級負責,形成一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渠道通暢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信息網絡。
(2)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在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報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注意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
(3)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及時把當地發生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情況報送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便民族宗教事務局了解情況,正確決策,及時指導工作,牢牢掌握處置問題的主動權。對遲報、漏報的,要給予批評,瞞報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3.3后期處置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妥善地協助配合當地黨委、政府開展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中傷亡群眾的救治工作,并組織開展對事件損失的評估工作,總結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并形成專題報告上報縣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4應急保障
4.1組織保障
處置少數民族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發生突發性事件后,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涉及的范圍,組成處置突發事件的臨時領導小組或工作組,按照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開展工作。
4.2人員保障
組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事件的具體情況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及當地黨委、政府的有關同志組成。
4.3資金保障
預防和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所需經費納入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項目支出預算,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同時,預算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實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收集、傳輸、處置、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以完善各鄉鎮與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道設施,特別是現場應急通訊系統性能完好,并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4.5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事件應急預備隊員所必需的車輛、照明、通訊器材等物資的充足。
4.6人員培訓
積極組織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員開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及有關方面的培訓,不斷增強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5附則
5.1預案管理與更新
5.1.1預案管理
本預案正式文本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并報縣政府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同時報送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
5.1.2預案更新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和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總結的經驗和教訓進修訂與更新,特別是根據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應急預案的修訂與更新工作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修訂與更新的程序是: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修改意見,經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黨組審定后報縣政府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備案,同時報送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
5.2獎勵與責任
對在處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群體性事件中成績突出的人員,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參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5.3預案解釋機關
本預案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并負責解釋。
5.4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單位處理涉及民族團結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4
今年5月,是自治區第26個民族團結教育月,我們要以“愛黨、愛祖國、愛社會主義”為主題,大力宣傳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建立的豐功偉績;大力開展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社會主義制度的先進性和優越性;大力宣傳新疆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輝煌成就。使共產黨好、祖國大家庭好、社會主義好的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不斷提高全體師生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全面推進和諧新疆建設的政治覺悟,不斷增強全體師生對黨、對祖國、對社會主義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為進一步做好我校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和展示我校教育新風尚,開創我校民族團結和教育的新局面,特舉辦本次活動,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建立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趙彩鳳副組長:馬新民艾克然木孫朝勇
成員:郭詠黃文娟吳鵬山董榮福吳文峰帕提古麗阿合買提艾尼瓦爾毛新翠任勇其曼古麗崔凱華胡志玲吳鵬玲張立楊光王春梅王祥星班主任
領導小組的各成員要充分認識到新的形勢下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和師生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切實加強對我校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和師生思想道德建設的領導。學校德育處科、團委、工會、年級組等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好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
二、把民族團結教育月這項活動與學校教育工作結合起來
? ? ? ?把維護民族團結的思想滲透到每位學生心中。學校民族團結教育活動要建立教育工作聯系點制度,每個小組成員都要聯系一個共建班級,負責共建班級的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工作。要不定期地下到共建班級中去,隨時和班主任聯系掌握班級動態,了解學生思想情況,解決實際工作中的一些問題,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匯報,使學校的.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有領導、有組織的順利地開展起來。
三、活動安排:
全校“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5月5日——5月11日)
1、利用周一升旗儀式時間對民族團結月活動進行宣傳。
2、組織全校教職工學習黨的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并在顯著位置懸掛“民族團結月”活動宣傳標語。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5月11日——5月25日)
1、各年級各班創辦一期以“民族團結”為主題的黑板報。
檢查時間:5月19日
負責部門:學校團委
負責人:王祥星
2、精心組織八年級學生開展以“民族團結”為主題的征文比賽。
籌劃時間:5月17日
交稿時間:5月25日
評比時間:5月28日
負責部門:語文組團委
3、組織雙語班學生開展以“三個離不開”為主題的演講比賽。
籌劃時間:5月18日
交稿時間:5月25日
評比時間:5月29日
負責部門:漢語組團委
4、建立“三個離不開”的民族團結共建班級,計劃建立民族團結共建班級30個,互相學習各民族生活習慣和風俗習慣。
籌劃時間:5月15日
負責部門:德育處
負責人:郭詠
5.每天利用校園廣播進行日常雙語學習。
負責部門:學校團委
負責人:王祥星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5月26日——5月30日)
各部門、各年級將開展的“民族團結月”活動情況進行小結,及時反饋信息,總結典型經驗,并將總結材料于5月29日前上報學校團委辦公室。
四、幾點要求:
1、“民族團結月”活動是向全校師生廣泛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觀,黨的民族政策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各部門、各年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組織到位,宣傳到位,工作到位,確保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
2、要充分利用主題班會、黑板報、宣傳展板及演講比賽和征文比賽等師生喜聞樂見的活動形式,大力宣傳民族團結、民族共同發展的精神,使黨的民族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