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陽光教育系統登錄|教育系統“十個嚴禁”“十個不準”
1、嚴禁公款私存、截留收入、虛列支出、坐支現金、套取現金、挪用專項資金和私設“小金庫”。
2、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達到招投標標準或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而不經過招投標或實行政府采購。
3、嚴禁違規代收教輔資料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費、衛生防疫費、飲用水費、“家校通”費等。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的原則,據實結算,不得盈利,結果公示。
4、嚴禁以自費、旁聽、借讀、轉學、助學等名義違規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人數,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城市就讀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公辦高中要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擇校生比例不得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的20%,收取擇校費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學費。
5、嚴禁擅自組織教師、學生集體外出旅游、參觀、考察、參加慶典等活動,隨意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
6、嚴禁學校有償補課,或利用公共教育資源、教學場地為各類培訓機構和個人舉辦有償教學、補習、培訓活動提供教學設施和場地。
7、嚴禁在職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舉辦收費輔導班、有償家庭補習,參與或要求學生參加社會辦學機構舉辦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興趣班等。
8、嚴禁學校和教師向學生介紹、推銷、代購或允許經銷商在學校推銷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輔資料。
9、嚴禁學校和教師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手續費、服務費,收受或索取任何物品、現金、代金券、購物卡等有價證券。
10、嚴禁工作時間從事無關教育教學活動的游戲、娛樂、聚會、飲酒等活動。
十個不準
1、不準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者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講義資料、試卷資料、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費、取暖、降溫等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2、不準變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只收費不開票或多收費少開票。
3、不準向學生推薦、推銷或代訂、代購教輔用書、復習資料、練習題、試卷、圖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和學習、生活用品等。
4、不準強迫學生在校就餐,學生伙食費要按月收取、按月結算。
5、不準強制學生家長集資、捐資助學。
6、不準違反考風考紀和公平誠信原則,瀆職、玩忽職守、麻痹大意或故意泄露考試、招生、招聘內容和信息。
7、不準義務教育階段以任何名義區分重點班、快慢班。
8、不準有悖師德,對教師和學生進行侵害、體罰或變相經濟處罰。
9、不準在績效工資發放、職稱評定、評優樹模中弄虛作假、循私舞弊。
10、不準遲報、漏報、瞞報轄區內學?;驅W生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