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錦集三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錦集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x事情事項:解除對申請人xxx的限制消費措施。
事實和理由:
20-年1月18日,貴院作出(20-)魯0203執恢xxx號限制消費令,對被執行人青島xxxxx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進行限制消費,申請人認為貴院應解除上述對申請人的限制消費令,理由如下:
一、20-年6月19日,申請人在被執行人青島xxxxx技術有限公司股權已轉讓他人,申請人不再擔任被執行人青島xxxxx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申請人不應被加入限制消費令。
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xxx已與被執行人青島xxxxx技術有限公司、青島xxxxxx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李xx、紀xx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抵押房產處置完畢后,(20-)魯0203民初xxxx號民事調解書的全部債權債務消滅。
綜上,申請人不是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且該案是有抵押房產可供執行案件,不應采取信用懲戒、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特申請解除對申請人xxx的限制消費措施。
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篇2
?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申請人限制消費令。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因XX執行一案,案號XXXX。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貴院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了(20xx)粵X執X號限制消費令,對申請人作出了限制消費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請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后,并無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而是因客觀上無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且貴院也已依法查封了申請人名下財產,本案能得到有效的執行,申請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費的情形。另外,本案所涉金額較大,經申請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申請人積極籌借款項了結本案。申請人只有外出籌借款項,才能具備償還能力,限制高消費后無法乘坐高鐵、飛機、出境等,對申請人的籌借款項造成嚴重影響,工作根本無法開展。為了推進本案執行工作的進行,同時最大限度的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益,申請人確實需要進行《限制消費令》所禁止的消費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懇請貴院依法解除對申請人的限制消費令。
申請人特依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提出本申請,望予以批準。
此致
廣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篇3
申請人:xx,男,漢族,x出生,住x,身份證號碼:x。被申請人:xx,男,漢族,x出生,住x,身份證號碼:x。電話:x。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被申請人限制高消費,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以支付申請人賠償款一案,貴院已經依法立案執行,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且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以上申請,望準予。
此致成都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