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簽勞務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和風險因素范文二篇
《問題》是美國詩人拉爾夫·沃爾多·愛默生于1939年11月創作的詩歌。在該詩中,愛默生表達了他對當時教會形式主義的不滿,揭示了教會的種種弊端。同時,他提出了通過大自然、通過心靈直覺感受神靈存在的神性原則,并倡導一種內在化的宗教或稱作靈魂的宗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與員工簽勞務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和風險因素范文二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與員工簽勞務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和風險因素1
勞務合同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與員工簽勞務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和風險因素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勞務合同的,主要的風險是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有的勞動利益會被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