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_法制局服務公開承諾書
法制局服務公開承諾書
1、行政執法證的辦理,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郵寄省政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本局從省政府領回執法證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單位領取。
2、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發出。決定受理的,在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60日內盡量提早作出。對個別情況復雜案件,經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保證在延長期限內辦結。
3、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辦理,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個別案情復雜,確需多方協調的案件,6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上級有關部門轉我局辦理的案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前5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并報告結果;對我局轉給其他部門辦理的案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4、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資料齊全的,一個月內完成。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文件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的,經批準,保證在延長期限內完成,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機關。做好對下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