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農業工作|市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市交通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交通部《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加強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有效遏制和減少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保證工程建設優質、高效、健康、有序地進行,土橋公路工程的業主單位**市交通局,與承擔工程的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雙方約定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和省、市以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2、甲乙雙方應認真執行土橋公路工程建設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除非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之外,甲乙雙方的業務活動應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嚴禁搞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的不正當交易。
4、甲乙雙方應加強對本方人員的廉政監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認真查處本方的違法違紀行為。
5、甲乙雙方有對本方人員開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的義務。
6、甲乙雙方如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不廉潔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并督促其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二、甲方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2、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3、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旅游活動。
4、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乙方介紹家屬、親友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
6、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強行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7、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關工程事項的詢訪。
三、乙方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支應由其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由公款支付的娛樂性等活動。
4、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及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家電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5、乙方人員不得到甲方人員家里詢訪有關工程建設事項。
四、違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1至5款和第二條的,除按甲方單位的廉政建設規定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行業規定處罰,并嚴格追究當事人的紀律、法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有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1至5款和第三條的,除按乙方單位的廉政建設規定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行業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大小沒收工程款的_1_%至_5_% (最高不超過工程款的5%)的違約金和1-3年內不得進入江蘇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五、對監督單位的約定和授權
雙方約定:本“合同”的監督單位為鎮監察室,雙方授權監督單位主持本“合同”執行情況的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執行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處罰。
六、檢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約情況檢查由監督單位主持,甲乙雙方共同派人參加,檢查方式為座談、問卷調查、查看資料或由各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等。檢查時間、次數、檢查方式、檢查結論和處罰意見等由各方協商確定,如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監督單位依據事實裁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為其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段竣工驗收后止,事后被舉報,經查實的,此“合同”仍生效。